(2015)北新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王某,男。被告肖某,女。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被告肖某辨称,同意离婚,要求财产平均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因生育子女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无法维持婚姻起诉至法院。原、被告婚后有共同财产住房一处(座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某路某某号,建筑面积75.15平方米)、海尔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万年历一个、十字绣一个、海尔洗衣机一台、两个床、茶几沙发一套、灯一个,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房屋贷款。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住房一处(座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某路某某号,建筑面积75.15平方米)归原告王某所有,房屋贷款(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城内支行明细为准)由原告王某偿还,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肖某房屋折价款18000元,原告王某未给付被告肖某房屋折价款18000元之前,该房屋归原告王某、被告肖某共同所有;共同财产海尔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万年历一个、十字绣一个归被告肖某所有,海尔洗衣机一台、两个床、茶几沙发一套、灯一个归原告王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原、被告均同意以上调解意见,但是原告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足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财产分割问题,因原、被告就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本院根据双方的意见予以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二、住房一处((座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某路某某号,建筑面积75.15平方米)归原告王某所有,房屋贷款(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城内支行明细为准)由原告王某偿还,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肖某房屋折价款18000元,原告王某未给付被告肖某房屋折价款18000元之前,该房屋归原告王某、被告肖某共同所有;三、共同财产海尔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万年历一个、十字绣一个归被告肖某所有,海尔洗衣机一台、两个床、茶几沙发一套、灯一个归原告王某所有;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威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