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执字第1764、1766、1767、1769、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佐莲与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1764、1766、1767、1769、1770号申请执行人刘佐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申请执行人张丽,身份证住址。申请执行人黄蕾,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熊伟棠,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刘佑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金晖大厦A区东座D50、D51。法定代表人邱龙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佐莲、张丽、黄蕾、熊伟棠、刘佑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五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5、32、28、2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系列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1764、1766、1767、1769、1770号五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