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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02号原告:��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