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城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黄进与江西丰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江西丰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黄进,男,生于1974年8月2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卿运和,四川金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丰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与被告江西丰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进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黄进负担。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漆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