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3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马小兵、陆红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马小兵,陆红桥,马红静,马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412-2号申请人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诉讼代表人徐军芳,行长。被执行人马小兵。被执行人陆红桥。被执行人马红静。被执行人马小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10时至2015年5月28日10时止,在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马小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寿昌镇溪边路92号504室房产进行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马小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寿昌镇溪边路92号504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