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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行审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平行审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委托代理人吴素妃。被执行人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峰。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了平土资罚(2012)43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拆除在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三、并处罚款每平方米25元,计43488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但其中第一项内容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另根据本院查明,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已被拆除,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已无执行标的。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2)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三项内容,由本院执行;二、不予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12)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内容;三、驳回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对平土资罚(201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二项内容的强制执行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谢夏芬代理审判员  潘前郭人民陪审员  毛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 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