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勇伟与陈满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伟,陈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948-1号申请执行人:徐勇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满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徐勇伟与被执行人陈满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满林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勇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满林给付赔偿款5290元、诉讼费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满林在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698号案件中有案件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陈满林在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698号案件的案件款53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