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钱某好与林某波、李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好,林某波,李某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钱某好,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惠东县。委托代理人:蔡幸增,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波,曾用名林赛波,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惠东县。被告:李某红,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址同上。关于原告钱某好诉被告林某波、李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林某波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本院对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审判员 钟广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