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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9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傅健华与秦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健华,秦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933—1号原告傅健华(曾用名付先华)。被告秦桂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健华诉被告秦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健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秦桂莲位于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松湖路13-3-121室的房屋一套或查封、扣押价值12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傅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秦桂莲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松湖路13-3-121室的房屋一套或查封、扣押价值12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