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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51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个体运输。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郑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郑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鄂D×××××小型普通客车沿荆州区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荆州花园小区门前路段时,将在此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同时查明,被告人孙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荆州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证人宋某、祝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荆州市中心医院24小时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4)毒鉴字ZX04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法)字(2014)16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司)鉴(痕)字(2014)第065号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荆公交认字(2014)第11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材料、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孙某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的有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德庆审 判 员  何付蓉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桑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