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裕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武汉西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西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盛之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武汉恒兴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显华,张桥华,潘瑞华,叶彩云,潘爱华,李中候,潘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被执行人武汉裕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候。被执行人武汉西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显华。被执行人武汉市西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彩云。被执行人武汉盛之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彩云。被执行人武汉恒兴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瑞华。被执行人潘显华。被执行人张桥华。被执行人潘瑞华。被执行人叶彩云。被执行人潘爱华。被执行人李中候。被执行人潘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裕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武汉西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西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盛之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武汉恒兴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显华、张桥华、潘瑞华、叶彩云、潘爱华、李中候、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裕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武汉西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西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盛之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武汉恒兴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显华、张桥华、潘瑞华、叶彩云、潘爱华、李中候、潘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裕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武汉西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西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盛之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武汉恒兴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显华、张桥华、潘瑞华、叶彩云、潘爱华、李中候、潘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