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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豪公司与被告广电公司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临沂市中豪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齐鲁大厦1706室。法定代表人范磊,总经理。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45517-X)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93号。法定代表人鲁香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中豪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37001827201050150476账号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中豪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