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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全平与钱娟英、高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全平,钱娟英,高健,艾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131号原告:林全平。委托代理人;金磊,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娟英。被告:高健。被告:艾卫林。原告林全平与被告钱娟英、高健、艾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钱娟英、高健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被告艾卫林对被告钱娟英、高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14日,被告高健、钱娟英向原告林全平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至2014年1月30日。被告艾卫林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高健、钱娟英至今分文未还。被告艾卫林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健、钱娟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全平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艾卫林对被告钱娟英、高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艾卫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健、钱娟英追偿。本案受理费4496元,减半收取2248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 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德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