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黑河市公安局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楠、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初,被害人于XX、朱X通过丛X认识了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交警大队协警被告人李X,李X对于XX、朱X谎称能够通过交警大队教导员于国祥为外地人员办理汽车驾驶证。2014年9月5日,朱X向李X农业银行卡内汇入人民币14000.00元(包括借款1000.00元),让李X帮助张X、房XX办理C1型汽车驾驶证两个。2014年10月,于XX先后向被告人李X的农业银行卡内汇入人民币23500.00元,让其帮助外地人员薛X、侯XX、诸XX和马XX办理C1型汽车驾驶证三个、B1型汽车驾驶证一个。被告人李X分别于2014年10月8日、11月29日让办证人张X和房XX到五大连池风景区交警大队进行虚假考试,并在“58同程网”雇佣一人冒充于XX到齐齐哈尔市与被害人于XX、朱X见面。后引起二被害人怀疑,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X被公安机关在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农业银行借记卡查询明细、汇款凭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张X、房XX、薛X、侯XX、诸XX、马XX、于XX的证言、被害人于XX、朱X的陈述、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虚构能够为外地人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其能够返还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涛审 判 员  王海军人民陪审员  谷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包静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