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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田某,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按照其所留送达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舸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