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里富与徐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里富,徐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604号原告:王里富。委托代理人:汤爱民。委托代理人:李英炜。被告:徐正国。委托代理人:郭世海。原告王里富为与被告徐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里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里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王里富负担。审 判 长 傅 煊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