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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商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里富与徐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里富,徐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604号原告:王里富。委托代理人:汤爱民。委托代理人:李英炜。被告:徐正国。委托代理人:郭世海。原告王里富为与被告徐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里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里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王里富负担。审 判 长  傅 煊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