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29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潘成聪、潘丹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潘成聪,潘丹丹,宁波市明叶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9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潘成聪。被执行人潘丹丹。被执行人宁波市明叶航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潘成聪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县大道东钱湖段188号中海·东湖观邸3××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东旅字第××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13)第36-**号】。2015年5月14日,买受人冯雪君(身份证:××)以41829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鄞县大道东钱湖段188号中海·东湖观邸3××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东旅字第××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13)第3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冯雪君(身份证:××)所有。该财产的财产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冯雪君(身份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冯雪君(身份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玮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