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忠玲与被执行人王泽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忠玲,王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蔡忠玲,女。委托代理人陈爱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洪晓,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泽松,男,汉族。蔡忠玲与王泽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泽松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承办人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洪泽县高良涧镇王庄村找被执行人,也未找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1873.75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已处置财产外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张怀建执行员 沈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