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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吕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丹阳市人民医院与张俊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人民医院,张俊良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吕民初字第147号原告丹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丹阳市新民路。法定代表人林翼金。院长。委托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人民医院与被告张俊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亦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朝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