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施百华与张日新、胡玉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百华,张日新,胡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448-2号申请执行人施百华,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日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玉英,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慈证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张日新、胡玉英共有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白沙路村南白沙路100弄46号的房地产(建筑面积:212.42M2,土地使用权面积:120M2,房产权证号:白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01)字第016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建 江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文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