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等与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王某甲,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乙,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师某某,男,成年,汉族。原告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诉被告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承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