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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等与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王某甲,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乙,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师某某,男,成年,汉族。原告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诉被告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承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