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重庆双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黄朝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597号原告重庆双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茂林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4891-5。法定代表人杨英。委托代理人胡登燕,公司员工,女,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朝明,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双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朝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原告重庆双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朝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双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朝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朝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初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