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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潮诉被告杨怡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遵义县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潮,杨怡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遵义县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陈永潮,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杨怡超,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袁昌品。委托代理人韩平。被告遵义县人民医院。负责人汪明飞。委托代理人李安桥。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陈永潮诉被告杨怡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遵义县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永潮以找不到被告杨怡超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永潮负担。审判员  刘正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