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金炜与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炜,吕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913号原告金炜。被告吕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水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炜诉被告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炜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炜撤回对被告吕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金炜负担。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