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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顾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增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