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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大为与亢春宇、邓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为,亢春宇,邓帅,李亚静,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王大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长贵。被告:亢春宇,农民。被告:邓帅,农民。被告:李亚静,农民。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赵凯,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猛,该支公司员工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为与被告亢春宇、邓帅、李亚静、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为以存在客观原因、诉请错误为由,自愿申请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大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大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大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俊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志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