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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蒋欢领与黄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欢领,黄燕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213号原告:蒋欢领。被告:黄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欢领与被告黄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欢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欢领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亚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