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韩志荣与海兴县小山乡前王文村村民委员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荣,海兴县小山乡前王文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韩志荣,农民。被告海兴县小山乡前王文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建兴,任该村村长。本案在审理原告韩志荣与被告海兴县小山乡前王文村村民委员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荣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志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志荣承担。审判员 呼金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宝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