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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军威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军威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61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06号澎湖B座10楼2号。法定代表人肖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军威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365号。法定代表人金国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019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军威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军威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300342.2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划拨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农行水厂路分理处、行号834398、帐号17×××5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