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滕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滕某某,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石羊哨乡。被告刘某某,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凤凰县水打田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滕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功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向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