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堂县赵镇桐子园村第二十二村民与四川天海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堂县赵镇桐子园村第二十二村民小组,四川天海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金堂县赵镇桐子园村第二十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郑昌勇,组长。委托代理人李长银,金堂县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天海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王先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再万,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堂县赵镇桐子园村第二十二村民小组(以下称桐子园村22组)诉被告四川天海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海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桐子园村22组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堂县赵镇桐子园村第二十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原告金堂县赵镇桐子园村第二十二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曾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