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蒋计超、王召侠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蒋计超,王召侠,张军,王秀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524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蒋计超。被告王召侠。被告张军。被告王秀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计超、王召侠、张军、王秀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6元,减半收取3323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福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欣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