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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10)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军,赵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何军,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赵文,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何军与被执行人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