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夏全胜与武汉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全胜,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浩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浩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代红。上诉人夏全胜为与被上诉人武汉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玲、翁浩华、卢刚、丁代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3)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罗田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须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夏全胜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亦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俊审 判 员 宋顺国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