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413号原告郭某。被告李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志刚审判员 王海东审判员 韩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青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