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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2015)南执字第133号故意伤害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000元,已受偿31877.91元,未受偿3122.09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未受偿部分3122.09元,应依法终结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南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涉诉特困临时救助金进行救助。案件终结后,南华县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保留对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追偿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回的款项纳入南华县涉诉特困人员救助金循环使用。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洪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