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文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文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