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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文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文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