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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蒋财林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89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初中文化,住全州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吴观寿,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霞、胡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吴观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下午16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赌博的线索后,由民警杨永辉、钟乐声带队前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二一路23号出租屋查赌。民警在进入该出租屋表明身份后,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随即四散逃跑,其中被告人蒋某某从该出租屋后门翻墙逃跑时,被参与查赌的实习民警黄冠超发现并追赶。黄冠超在试图抓获蒋某某的过程中,遭到蒋某某的暴力反抗,并被蒋某某抓伤。之后,赶来增援的民警上前将被告人蒋某某控制。后经法医鉴定,实习民警黄冠超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何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刘力星(兼)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