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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南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尚德余诉被告张洪广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德余,张洪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南初字第00264号原告:尚德余,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马风镇东陵村。被告:张洪广,男,37周岁,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马风镇东陵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德余诉被告张洪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尚影代理审判员  戚 鑫代理审判员  贾 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