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217号邓志文与陈燕娜,黄焕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文,黄焕生,陈燕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邓志文,男,汉族,1980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黄焕生,男,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被执行人陈燕娜,女,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申请执行人邓志文与被执行人黄焕生、陈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焕生、陈燕娜应向申请执行人邓志文清偿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24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于被告未自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焕生、陈燕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理被执行人陈燕娜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房产,本院已向该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另外,本院向被执行人黄焕生、陈燕娜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委托调查,受托法院回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