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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建峰与安礼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峰,安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峰。被执行人安礼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建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礼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我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退回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