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但菊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但菊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熊小萍。委托代理人:田美厚,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代理人:熊浬伽,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但菊蓉,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吴婷,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童恒山,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但菊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