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1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付丽兰与北京哈哈贝贝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丽兰,北京哈哈贝贝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0120号原告付丽兰。委托代理人李阳,湖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哈哈贝贝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1座801。法定代表人姜大钧,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猛。委托代理人苑喜报,北京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丽兰与被告北京哈哈贝贝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哈哈贝贝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路晓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付丽兰的委托代理人李阳,哈哈贝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丽兰起诉称:2014年3月26日,我与哈哈贝贝公司签订了《哈哈贝贝品牌代理合同书》(简称涉案合同),哈哈贝贝公司授权我在江西省抚州市经营使用哈哈贝贝公司提供的“哈哈贝贝早教俱乐部”品牌,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合同签订后,我向哈哈贝贝公司支付了品牌代理费及品牌管理费共计7.6万元。哈哈贝贝公司未诚信、积极履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义务,且哈哈贝贝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地导致我长期联系不上哈哈贝贝公司。我认为,哈哈贝贝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我与哈哈贝贝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哈哈贝贝公司返还我品牌代理费及品牌管理费共计7.6万元。被告哈哈贝贝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提供了品牌使用、设计、选址、培训、经营指导等服务,已经尽到了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付丽兰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营业执照并给我公司备案,亦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第二年的品牌管理费,已经构成了违约,因此我公司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但不同意返还付丽兰品牌代理费及品牌管理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哈哈贝贝公司与付丽兰签订了《哈哈贝贝品牌代理合同书》,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授权对外名称:哈哈贝贝公司授权付丽兰为“哈哈贝贝早教俱乐部”品牌代理成员,付丽兰可在其经营活动中以“哈哈贝贝早教俱乐部抚州市南城县店”作为其对外公开使用的名称;2、授权经营项目和经营权限:付丽兰可使用哈哈贝贝公司授权使用的“哈哈贝贝”字号、哈哈贝贝公司的0-6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研究成果、内部管理体系从事早期教育业务的经营,付丽兰可在合同有效期内在抚州市南城县盱江大道街道范围内设立自营场所,从事哈哈贝贝公司授权的业务;3、经营场所:付丽兰自行提供经营场所,并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定并经哈哈贝贝公司确认,其租赁合同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提交哈哈贝贝公司备案存档;4、品牌代理费用:付丽兰加入哈哈贝贝公司品牌代理系统并享有哈哈贝贝公司授权业务经营权,须向哈哈贝贝公司一次性缴纳品牌代理费用人民币7.6万元,品牌代理费用需在签订合同后同时缴纳;付丽兰须缴纳给哈哈贝贝公司年度品牌管理费为每年1万元,按年缴纳。其中第一年的品牌管理费在签订本合同同时与品牌代理费一起缴纳,其余年度的品牌管理费在本合同签订每满周年前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5、哈哈贝贝公司的义务(即为付丽兰主张的哈哈贝贝公司未诚信、积极履行的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哈哈贝贝公司应维护付丽兰的正当权益,为付丽兰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统一服务;应树立并维护品牌代理经营系统的优良企业形象,积极进行系统建设与业务开发;应向付丽兰提供必要的经营援助,帮助付丽兰达成经营目标;应承担本系统品牌代理经营总部和业务的开发费用;承担统一的装修设计、广告宣传策划、设计、公关、实施、结果跟踪等一切相关费用;应负责对付丽兰上岗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并根据付丽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培训计划,督促付丽兰按时进行培训;应向付丽兰提供哈哈贝贝公司早期教育研究成果,包括跟踪指导教材、婴幼儿早期教育与跟踪指导的操作方法与技能及相关技术资料等;应支持并配合付丽兰在当地进行宣传工作,提供相应的宣传材料;视付丽兰需要派专家或管理人员到付丽兰经营场所为付丽兰服务,付丽兰不需要负责哈哈贝贝公司的工资,但赴当地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统一由付丽兰安排支付,标准要求舒适、安全、卫生;哈哈贝贝公司负责向付丽兰提供“哈哈贝贝”指定玩教具,以及其他儿童用品及相关技术资料,但所需费用由付丽兰承担;6、争议解决:双方如在解释和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合同生效及有效期: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付丽兰及哈哈贝贝公司均表示第一年的品牌管理费包含在7.6万元的品牌代理费用中。合同签订后,付丽兰向哈哈贝贝公司缴纳了7.6万元。2014年4月10日,付丽兰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南城县哈哈贝贝信息咨询经营部”,经营地点位于南城县建昌镇天一山群益路1号,经营范围包括儿童生活日用品销售、育儿知识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营业,2014年6月,付丽兰对外以“哈哈贝贝早教俱乐部南城中心”(简称南城中心)的名称正式开业经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付丽兰到哈哈贝贝公司接受过培训,哈哈贝贝公司派员工到付丽兰处进行过经营指导。此外,付丽兰及其南城中心的老师在QQ上与哈哈贝贝公司进行过多次联系,根据聊天记录显示,哈哈贝贝公司向付丽兰提供过父亲节、宝宝生日会、八月生日会、环球世界音乐节、中秋节等活动方案,帮助付丽兰设计过宣传海报,向付丽兰发过要求参加运动课程、国学培训等培训的通知,并多次指导付丽兰如何进行市场营销及发送早教的相关资料。2015年1月23日,付丽兰在微信上以哈哈贝贝早教俱乐部南城中心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称其自2015年开始正式更名为哈贝蒙氏乐学园。付丽兰认可哈哈贝贝公司向其提供了下列物品(简称涉案物品):包括教具和乐器,其中教具包括:隧道1个、沙包8个、仿真蛋1个、雨伞8个、毛绒小马1个、彩虹伞1个、乒乓球10个、纱巾5条、毛巾毯8条、小碗8个、皱纹纸5套、生活用品图片1套、镜子8件、神秘袋8个、小筐子3个、足球8个、小夹子1套、勺子8个、存钱罐8件、水彩笔1套、托盘8个、故事书1套、吹风机1个、吸管1包、生活用品若干(杯子、毛巾、梳子)1套、水洗颜料1套、小印章8个、油画棒1盒、彩条5包、胶棒9根、扫帚8套、机动玩具1个、蜡烛火柴1套、大按摩球1个、大羊角球1个、大筐子2个、授权铜牌1个、切切看10个、水果串珠2个;乐器包括:砂蛋10对、腕铃10对、5寸三角铁10付、把碰钟10对、木砂筒10个、双响筒10个、透明串铃5对、小号木鱼蛙1个、鱼形梆子10个、6寸手鼓10面、顺8音琴1台、6寸铃鼓10面、13棒铃10个、打棒10对、木砂球10对、枣木响板10个、枣舞板5对。付丽兰表示其收到的涉案物品均是其另行付费的,不包含在本案7.6万元的费用中,但不能说明付款金额,也不能提供其进行过另行付款的证据。哈哈贝贝公司表示其向付丽兰共发过三部分物品均包含在付丽兰交纳的7.6万元中,其中第一部分物品除了付丽兰认可收到的教具外,还包括其后向付丽兰补发的纱巾3条、橡皮泥1盒、机动玩具1个、雨伞2个,但哈哈贝贝公司不能就补发物品提供证据证明;第二部分物品即为付丽兰认可收到的乐器,系哈哈贝贝公司通过廊坊市悠扬奥尔夫乐器厂(简称悠扬乐器厂)以快递方式发出,并提交了悠扬乐器厂出具的8800元的收据、证明、乐器清单、快递单打印件及网站快递查询页打印件,悠扬乐器厂出具的乐器清单中大部分乐器的名称与付丽兰认可收到的乐器名称不同,有些乐器的数量也不同,快递单及网站快递查询页均未显示快递内容及付丽兰的签名,付丽兰不认可其收到过悠扬乐器厂发出的乐器;第三部分物品系哈哈贝贝公司通过永嘉县旺德芙教玩具有限公司(简称旺德芙公司)以物流方式向付丽兰发的价值27200元的教具,并提交了西安杜曼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7200元的收据、旺德芙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清单,但哈哈贝贝公司未能提供物流凭证,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以证明付丽兰签收过这些物品的证据。另查一,付丽兰签订涉案合同时即知晓并多次拨打过哈哈贝贝公司的招商电话。开庭当日,付丽兰经营的南城中心的老师还拨打过上述招商电话,该电话可以接通。另查二,付丽兰表示如果法院认为其收到的涉案物品包含在7.6万元中,则其要求法院将涉案物品一并处理。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加盟费定金收据、转账凭条、何媛出具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哈哈贝贝早教俱乐部发货清单、乐器清单、照片、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哈哈贝贝公司与付丽兰签署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付丽兰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有二,一是哈哈贝贝公司未诚信、积极履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义务,二是哈哈贝贝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地导致其长期联系不上哈哈贝贝公司。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付丽兰知晓哈哈贝贝公司的电话及QQ的联系方式,付丽兰与哈哈贝贝公司在QQ上进行过多次聊天,且哈哈贝贝公司的电话在开庭当日仍可以接通,因此付丽兰认为哈哈贝贝公司长期无法联系构成根本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哈哈贝贝公司通过组织付丽兰到京培训,派员工到付丽兰处提供经营指导及通过QQ向付丽兰提供活动方案、宣传设计、市场营销指导、早教资料等多种方式向付丽兰提供了服务,付丽兰也开店进行了实际经营,因此可以认定哈哈贝贝公司履行了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义务。退一步讲,即便哈哈贝贝公司履行的合同第十三条的义务有所欠缺,也不足以认定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的程度。综上,付丽兰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付丽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且未交纳第二年的品牌管理费,哈哈贝贝公司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因此涉案合同缺乏可以继续履行的基础,本院对于付丽兰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双方并未就合同解除后责任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此予以处理。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涉案合同解除后,付丽兰和哈哈贝贝公司应当相互返还。付丽兰虽然表示其收到的涉案物品是另行付费的,但不能说明付款金额,也不能提供其进行过另行付费的证据,因此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付丽兰收到的涉案物品均包含在7.6万元中,付丽兰应当将涉案物品返还哈哈贝贝公司。除付丽兰认可收到的涉案物品外,哈哈贝贝公司主张其向付丽兰提供的其他物品,因为哈哈贝贝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付丽兰实际签收过,因此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付丽兰交纳给哈哈贝贝公司的7.6万元,鉴于哈哈贝贝公司已经向付丽兰提供了服务,付丽兰也利用哈哈贝贝公司的字号实际进行了开店经营,因此本院酌定从中扣除哈哈贝贝公司提供的服务管理及品牌使用费用2.3万元后,由哈哈贝贝公司返还付丽兰5.3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付丽兰与被告北京哈哈贝贝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签订的《哈哈贝贝品牌代理合同书》;二、被告北京哈哈贝贝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付丽兰品牌代理费及品牌管理费共计五万三千元,付丽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哈哈贝贝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隧道一个、沙包八个、仿真蛋一个、雨伞八个、毛绒小马一个、彩虹伞一个、乒乓球十个、纱巾五条、毛巾毯八条、小碗八个、皱纹纸五套、生活用品图片一套、镜子八件、神秘袋八个、小筐子三个、足球八个、小夹子一套、勺子八个、存钱罐八件、水彩笔一套、托盘八个、故事书一套、吹风机一个、吸管一包、生活用品若干(杯子、毛巾、梳子)一套、水洗颜料一套、小印章八个、油画棒一盒、彩条五包、胶棒九根、扫帚八套、机动玩具一个、蜡烛火柴一套、大按摩球一个、大羊角球一个、大筐子二个、授权铜牌一个、切切看十个、水果串珠二个、砂蛋十对、腕铃十对、五寸三角铁十付、把碰钟十对、木砂筒十个、双响筒十个、透明串铃五对、小号木鱼蛙一个、鱼形梆子十个、六寸手鼓十面、顺八音琴一台、六寸铃鼓十面、十三棒铃十个、打棒十对、木砂球十对、枣木响板十个、枣舞板五对;三、驳回原告付丽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哈哈贝贝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付丽兰负担633元(已交纳),由北京哈哈贝贝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