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艳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海涛、朱清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祥,李海涛、朱清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祥。被执行人李海涛、朱清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海涛、朱清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对李海涛的执行申请,对被执行人朱清河执行部分标的额后不足部分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洲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樊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一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