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章彬与刘要谦、蔡雅红、漳州市铭裕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章彬,刘要谦,蔡雅红,漳州市铭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2242号申请人李章彬,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刘要谦,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蔡雅红,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市铭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蔡雅红,总经理。申请人李章彬与被执行人刘要谦、蔡雅红、漳州市铭裕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22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