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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勇与山西省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山西省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张勇,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丰州。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101号。法定代表人李小鹏,省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娟审 判 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董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小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