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勇与山西省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山西省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张勇,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丰州。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101号。法定代表人李小鹏,省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娟审 判 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董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小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