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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华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夏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华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夏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宁波高新区华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华。委托代理人:刘嘉杰。被告:夏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高新区华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高新区华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高新区华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宁波高新区华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方竹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宁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