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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范忠民与陈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忠民,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166-1号申请人:范忠民。被申请人:陈军。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宿埇民保字第1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范忠民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军所有的皖L×××××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韩峰所有的皖L×××××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