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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冀XX诉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449号原告冀XX,女,汉族,应县镇子梁乡南马庄村人。被告王XX,男,汉族,应县镇子梁乡南马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冀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冀XX负担。审判员  张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