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修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秦某甲,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梨花,修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女,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原告秦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为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樊梨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结婚。1994年11月12日婚生子秦振伟出生,因双方均是再婚,婚后为生活琐事经常生气,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徐某外出已十年有余,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无奈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提供证据为:1、修武县民政局婚姻档案、(2013)修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刘桥村委证明、秦某乙书面证明、秦防修书面证明,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十多年。2、证人秦某乙出庭证言,主要内容为:证人为原告西邻居,系原告的叔伯弟兄,被告离家出走已十来年了,原告也找过,但未找到。被告嫌弃原告,两人经常生气。原被告再婚时,被告还带了一个闺女,被告带闺女和别的男人跑了。证人秦某丙出庭证言,主要内容为:证人和原告同住一道街,被告走了大概十来年了,村里人都知道,走后就再也没见过。被告徐某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结婚。1994年11月12日婚生子秦振伟出生,双方均是再婚。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十余年,未曾返还过家,也无法联系。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被告为公告送达,因开庭时原告未到庭,本院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多年不回家,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秦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 鑫审判员 郑 蕾审判员 姜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宁 百度搜索“”